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3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晉、翁美雲間請求返還保險賠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6,485元【計算式:100萬3,243元+100萬3,242元=200萬6,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文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