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41號
原 告 來喝湯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吳哲彰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瑞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先位、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新臺幣(下同)2,867,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86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