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 告 銳達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秉諺
原 告 吳秉諺即銳達實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瓖菡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萬525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92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