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08號
原 告 鎰發營造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津連
訴訟代理人 宋錦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睿詮、洪黛芬即洪黛芬建築師事務所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林耿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