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2號
原 告 李芃青即鈺佳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楊培吟
上列原告與被告昭才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7,0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