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號
原 告 鄭德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振峰即元禾興工程行間請求解除承攬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19,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