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39號
原 告 陳心潔
送達代收人 歐靜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解除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3,85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