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58號
原 告 蔡幸沅
訴訟代理人 江鎬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冠志間請求給付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萬1,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