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品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峯
訴訟代理人 鄭猷耀律師
吳鎧任律師
杜哲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港馬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5,838,7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8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