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1號
原 告 陳奕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久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㈠內容文字端正、以正楷書寫且易於閱讀之起訴狀(須附繕本1份),如不便謄寫,可以電腦繕打之文狀代替。
㈡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3樓之3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或稅籍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