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29號
原 告 郭秀琦即銳啓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64,56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4,5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