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38號
原 告 春天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欣達環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5,2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