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3號
再 審 原告 王品方
再 審 被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陽子能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02年度訴字第1562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前案)提起再審之訴,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前案訴訟程序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即新臺幣(下同)468萬8,249元為準,應徵再審裁判費5萬6,3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