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3號
抗 告 人 王品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30日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263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數額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