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64號
原 告 吳維倫即寶發開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劉鎮智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元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9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