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74號
原 告 郭菀琳
訴訟代理人 武傑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潔國際有限公司、高駿宇、嚴大絜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