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1號
原 告 大成鋼隆美家居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麗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蓁蓁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5,0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