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298號
原 告 冠航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德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203,4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7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