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1號
原 告 偉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德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工程物調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73萬9497元(計算詳如附表,利息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11月27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2萬4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