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07號
原 告 旭東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添財
送達代收人 阮秀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7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1,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