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黃明舜
上列原告與被告宗祐塑膠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3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3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