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58號
原 告 曹偉修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5,223元(計算式:837,063元+利息1,565,133元+違約金313,027元=2,715,2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3,32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