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王志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鑫起重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救字第97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