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43號
原 告 莊志明
莊淑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亦昀律師
被 告 莊詩瑩
莊鎧杰
莊朝富
莊詠晴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黃麗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56,16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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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3×1,467㎡×15,800元=7,726,200元 |
| | | 1/3×1,309㎡×5,900元=2,574,367元 |
| | | 1/3×1,529㎡×5,900元=3,007,033元 |
| | | 1/3×1,521㎡×5,900元=2,991,300元 |
| | | 1/3×1,912㎡×5,900元=3,760,267元 |
| | | 1/3×735㎡×10,600元=2,597,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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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