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林建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泰電業興業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