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號
原 告 恆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寶賜
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祥豪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93,97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