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林佳毅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19,7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8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