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8號
原 告 堡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品琪
被 告 順鑫專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廷
被 告 唐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89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7,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