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99號
原 告 潘氏玉蘭
被 告 陳金恩
盧明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8,170元【計算式:427,981元+465,989元+254,200元=1,148,17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955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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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分之42) | 6,120.13平方公尺×33,300元/平方公尺 ×42/20,000≒427,981元 |
|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0,000分之42) | 6,663.65平方公尺×33,300元/平方公尺 ×42/20,000≒465,989元 |
| 臺南市○○區○○段000○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里○○○村00號5樓,權利範圍1分之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