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號
原 告 友暘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恩
訴訟代理人 許洋頊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昌久金屬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78,3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1,6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