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04號
原 告 雲量數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上開裁定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