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51號
原 告 福果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林能控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8,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