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奇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春華
被 告 巫健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79,6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1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