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92號
原 告 王毓勛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翰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0,5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