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47號
原 告 方軍強
王婕妤
張育瑋
林鎂雯
曾國欽
許富志
謝佳軒
陳坤政
顏錦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昌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標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萬8,48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6,4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