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新太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雅喨
被 告 高國智
高國欽
高國淋
高三玲
劉振遠
劉冰雁
張氏清賢
劉怡君
劉振賢
劉育奇
劉山川
劉益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等應將如附表所示坐落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占用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應以系爭土地遭占用部分之價值為斷,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陳報之系爭土地如附表所示遭占用面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4萬1763元(待地政機關實際測量後,再以實際占用面積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0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于子寧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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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 | | | | |
| 同上段770、772、773、774-1、775地號土地上之未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之3) | | | | |
| 同上段775地號土地上之建物 (門牌號碼臺南市○○區○○000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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