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467號
原 告 社團法人臺南市容愛關懷服務協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明進
被 告 宏偉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泯鈞
被 告 謝鎮安
黃義文
史竣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419,337元(含本金34,035,000元及起訴前利息5,384,33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7,39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