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41號
原 告 蘇峻影
蘇愛惠
蘇愛雲
陳建蓁 住○○市○○區○○路○段00號六樓 之0
陳美吟
郭李佳憐
李欣叡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蔡祁芳律師
被 告 標柱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住商不動產台北遠企
加盟店)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吳國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6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56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