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展圖
上列原告與被告開證塑膠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