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吳宜貞即冠日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萬9,2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4,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