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邱鳳嬌
訴訟代理人 洪晨博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登瀝青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