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桾銳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霆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李佳穎律師
呂宜桓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恩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55,8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0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