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5號
原 告 張彤熙
被 告 佳協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