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號
原 告 黃欽羣即全合室內裝潢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冠穎律師
許文仁律師
被 告 原色國際時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51,587元(即本金及計至起訴前1日之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7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