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號
原 告 葉子涵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翰建設有限公司、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23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1,156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