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2號
原 告 林梁創
林海恩
陸順華
楊敬培
洪傳宗
綠新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梁創
上列原告與雲豹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86,484,80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966,473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裁定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