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城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被 告 李祐陞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裁定意旨參照)。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024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4年4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所列次序3、4、5、7、8、9、10、11、12、14、15、16、19所示之債權全部剔除,改分配予原告,則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所得之利益應為新臺幣(下同)8,264,739元【計算式:49981+8+0000000+33081+247233+0000000+174247+2000+2000+14560+648+2895+7+0000000+80579+337500=8,264,739】。據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264,73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2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