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松昌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忠城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26萬4,739元,並裁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8,259元在案(下稱原裁定)。然原告對原裁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14年度重抗字第34號裁定廢棄原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併重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8萬9,611元確定,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