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7號
原 告 余菲秝即余懿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65,800元,及其中705,800元部分,自民國113年3月13日起;其中260,000元部分,自113年8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說明,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起訴前之利息11,1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76,999元【計算式:965,800元+11,199元=976,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紹齊
附表:
| | | | | |
| | | 自113年3月13日起至114年6月17日(起訴前一日) | | |
| | | 自113年8月4日起至114年6月17日(起訴前一日)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