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吳岳錦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萬553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于子寧